朱建超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犯罪股权激励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普法』:《试用期辞退问题》

发布者:朱建超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405人看过

   试用期辞退员工,单位是有个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其实,这个举证责任真的不容易证明,现实中,单位如果说让你走,你就走了,也没想太多。如果你脸皮厚一点,反问一句:凭啥?单位反而哑巴了。


   当然,如果站在用人单位角度,对于一些实在没能力的员工,想辞退,就要在入职时就约定好录用条件:比如每个月完成多少任务,每个月业绩多少。只有做到量化,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辞退员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