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超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经济犯罪股权激励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普法』:《关于试用期长短的问题》

发布者:朱建超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435人看过

      关于试用期长短问题,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试用期必须书面约定,在劳动合同进行约定


      2、口头约定试用期无效,相当于没有试用期。


      3、试用期长短问题: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不超六个月。


       综上,试用期最长是六个月。目前普遍喜欢约定三个月,这时严格来说,合同期限必须超过三年,否则就是违法。这个时候劳动者可以主张转正工资与试用期工资的差额。

       多些法律知识,少让别人坑你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