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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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随便做担保 被坑纯自找》

发布者:朱建超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2日|分类:抵押担保 |308人看过

  咨询:朱律师你好,我2016年8月,朋友借了10万,让我做的担保,还款期限是一个月。后来我打电话问朋友钱还了没,他说还了我就没再联系。昨天我爸说几个人拿着借条到老家问我要钱。我想问问这怎么处理?都闹到我父母那里去了。


  律师解答:

   1、确定保证性质,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就是找了你朋友要钱,法院告了你朋友都拿不到钱才能找你。连带保证就是想找谁要就找谁,也可以两个一起找,让你们两个一起还。很不幸,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就推定为连带保证。


   2、其次是期限的问题,就是说他们在什么时间段内可以找你要。如果借条没有约定,期限一般为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3、如上述,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推定为连带保证,期限为6个月。2016年8月借钱,还款期1个月,那么从2016年9月开始算半年。保证期限截止到2017年3月。所以现在已经过了保证期限,他们告你的话可以从这点进行抗辩。


   多些法律常识,少让别人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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