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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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充值游戏或平台打赏,家长如何要回钱款?

作者:韩东升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5次举报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成年人父母可以要求返还。

家长要求返还钱款,需要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

一、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所为。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只有在认定确系未成年人本人所为的情况下,其行为效力才存在是否有效的争议。

二、充值金额较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故在其父母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充值行为无效。

三、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达到以上要求后,才可以尽量多得要回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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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