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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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怀孕后分手,男方需要赔偿女方吗?

作者:韩东升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62次举报
2023-07-03



同居怀孕是指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居住在一起发生性行为而导致女方怀孕的现象。这是非婚性行为的直接后果之一;这里所说的“男女”通常是指双双均无合法配偶的人。若同居怀孕后分手,男方是否需要赔偿女方呢?可分以下两种情况阐述:

一、如果双方是正常恋爱,男方没有欺骗女方的主观故意和事实,由于对于恋爱或同居男女而言,发生性行为系双方自愿,即使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男方并不具备侵权的客观要件,这种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行为。对此,可以根据《民法典》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双方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一般法院会判决男方支付部分流产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

二、若男方有过错,比如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男方在避孕措施上动手脚导致女方怀孕,或是隐瞒已婚事实,同居导致怀孕流产等情况。这种情形下除要求上述提到的医疗等费用外,女方还可以侵权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由于一般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格权下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精神侵害的赔偿,欺骗女性误导其处分性权利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主观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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