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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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一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作者:韩东升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41次举报
2023-06-28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一方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子女是否可以做为原告起诉?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履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作为原告诉请夫妻一方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驳回起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系适格的原告主体。

以上两种观点在现实中均存在判例,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及受诉法院裁判观点做出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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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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