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玉宝|时间:2023年07月07日|6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某、案外人倪A1、案外人倪A2共同于 2004 年11月2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XX号商标。
该组合商标于2009年2月2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供膳寄宿处、快餐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自助蛋糕餐馆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延至2029年2月27日。2021年8月27日,该商标转让至原告徐某个人名下。
长沙市荔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XX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起诉我方被告名誉侵权,但我方当事人于1997年便用“XX”店名进行经营,早于原告徐某申请注册7年时间,因此不构成所谓商标侵权。
经法院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