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男,1983年1月6日出生于武汉市蔡甸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住武汉市蔡甸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XX本律师,湖北XX律师。
案件起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13日2时40分,被告人黄X驾驶安全装置不全的XX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汉市蔡甸区通城XX由南向北行驶至华XX路段时,遇被害人邹X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在快车道左侧行驶,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左侧与两轮电动自行车后部及车上人员相撞,造成被害人邹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黄X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21年1月7日,被害人邹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曹玉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