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玉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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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返还租赁押金及经济损失合计42000元

发布者:曹玉宝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1335人看过 举报

2022-09-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被告付某系位于XX餐厅的承租方,被告付某将承接的品格餐厅的一个档口转租给原告卢某,双方于2020年10月28日签订了《租聘合同》,约定:租赁地址XX餐厅内摊位23平方,租赁期限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8日,档口租金60000元一年,押金5000元,租金为每季度一交,承租方档口经营范围为粉面,炒饭、汤米,不得与本店品种重复。

原告卢某截至2021年5月8日共向被告付某支付押金5000元和租金30000元,上述租金截至2021年5月8日剩余租金5000元,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原告卢某于2021年5月9日实付被告付某租金10000元,至此原告卢某已付被告付某 2021年5月9日至2021年8月8日租金15000元,双方建立租赁关系期间原告卢某共付被告付某押金及租金共计45000元。被告付某在2020年10月31日将压面机和灶台以3000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卢某,该压面机和灶台在原档口,被告付某同意回购且不存在交接,原告卢某为经营新档口购置的其他物品连同压面机和灶台等(除煤气安装费、装修费)经与被告付某协商一致,认可上述物品价值21000元,上述物品因在被告付某的管控中,双方同意上述物品归被告付某所有并由被告付某支付原告卢某对价。原告卢某主张的装修费6621元、住房13050元(为员工租赁全力北公寓支付一年的租金10450元和押金2600元)、公司押金5000元(全力北店合同保证金),均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实上述支出实际发生且与本案有关。原告卢某在与被告付某存在合同关系期间,同时在全力北公寓门口从事包子经营。被告付某在法庭辩论中表示返还租金的同时会将押金5000元一并返还。

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卢某直接经济损失22000元;

二、被告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卢某押金5000元及租金15000元:

曹玉宝律师,男,执业湖北瑞通天元(汉阳)律师事务所,系专职律师。以处世认真谨慎,待人仁和公道,办案尽职高效而获当事人普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瑞通天元(汉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
湖北瑞通天元(汉阳)律师事务所
1420120********6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