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系一家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服装加工、批发,被告从事服装零售,被告长期从原告处拿货,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合同,在2016年,双方经对账,被告欠货款17万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了欠款缘由,还款时间。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欠条实在胁迫下出具,欠款已经通过返货清偿。
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受胁迫出具欠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也未在出具欠条后报警或申请撤销,本院不予采信。案外人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因偿还时间在被告与案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符合交易习惯,应当认定为被告已经清偿了不符欠款。被告主张返货清偿了债务,原告明确拒绝,而且返货时间距离交易时间已经过去三年,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被告的行为属于以货抵款,原告有权选择是否同意,而原告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现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0万元及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求是追偿货款,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降低了原告诉讼成本;虽然没有买卖合同,但欠条中写明了是欠付货款,其次在起诉前进行了通话录音,由此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迫使被告在庭审时不能否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曹玉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