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曹玉宝|时间:2021年07月19日|12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16日13时37分左右,被告人易X驾驶鄂A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汉江右堤由西向东行驶至9公里处,遇肖XX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对向行驶,两车相撞,造成肖XX受伤。被告人易X随即报警并随救护车到医院抢救肖XX。当日肖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易X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带设施或者没有中线的道路上,遇对向来车未减速行驶,并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XX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外伤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