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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主动自首属主动认罪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二个月

发布者:曹玉宝|时间:2021年07月16日|14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涉案人员:

被告人陈X,男,1994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2020年9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千二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案情简介:

阳区梅子山通道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54mg/100m1.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陈X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具有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驾驶证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

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观点与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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