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XX。
负责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女,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XX向北10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周XX。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与被上诉人郭XX、陈XX、临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XX(2019)浙0503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中国XX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及时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