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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郭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云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XX。
负责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女,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XX向北10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周XX。
上诉人中国XX公司与被上诉人郭XX、陈XX、临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XX(2019)浙0503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中国XX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及时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李云,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周到的服务意识。执业以来,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320********9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