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俊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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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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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互相扶助,既是法定义务,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发布者:蒋俊镇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10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被上诉人熊XX与上诉人陈XX于1995年相识并同居生活,1997年2月12日生育一女,双方于1997年2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1999年起熊XX与陈XX分别外出务工,陈XX与她人同居并生育一子,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3年3月,熊XX到重庆西南医院查出身患直肠癌、肿瘤疾病,陈XX对熊常琴不闻不问,不但不给付医药费,甚至连电话慰问都没有一个。熊XX为治疗疾病四处借钱,并曾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便用于治疗疾病,但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以“熊XX身患重病更需要家人的陪伴和照顾,夫妻更应携手共度难关”为由,判决不准离婚。熊XX因身患重症,无生活来源,更无力支付医药费,陈XX作为丈夫理应尽扶养义务。请求法院判决陈XX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00元,医疗费225000元(包括已花费的医疗费125000元和后续医疗费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助的义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法律规定。熊XX与陈XX尚是夫妻关系,熊XX现身患重病,需要陈XX扶助。熊XX请求的后续医疗费100000元的诉讼请求,考虑熊XX已领取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共38928元及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情况,结合熊XX的医疗费开支,综合确定陈XX给付熊XX后续医疗费30000元。熊XX请求陈XX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的诉讼请求,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酌情确定为每月600元。熊XX已经花费的医疗费,由于熊XX与陈XX尚是夫妻关系,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不予以支持。熊XX因医疗疾病借支的借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债权人可以另案诉讼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由陈XX从2014年12月12日起每月给付熊XX生活费600元。二、由陈XX给付熊XX后续医疗费30000元。三、驳回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XX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熊XX的患病不实。2、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错误,后续治疗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

     

办案经过:

       因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熊XX是委托的本人为其代理人,所以二审仍然委托的本人为其代理人。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助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亦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义务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熊XX与陈XX是夫妻关系,熊XX现身患重病,要求陈XX尽扶养义务,此义务必须履行。至于上诉人陈XX提出熊XX身患重病不实,经查与客观事实不符,现熊XX仍在梁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另提出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错误,后续治疗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但上诉人陈XX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鉴定结论错误,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陈XX每月给付熊XX生活费600元和熊XX的后续医疗费3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感悟:

       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既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本案承办过程中,上诉人无视被上诉人处于癌症晚期,随时可能死亡的事实,还辩称被上诉人患病不属实,通过上诉来拖延时间,已想达到不给付扶养费的目的,让人非常愤慨。本案二审判决后,代理人出于同情,又为被上诉人以遗弃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与法官沟通后得以立案,最终促成了上诉人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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