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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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河南某商贸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张志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36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与河南某商贸公司签订《管理合同》,约定陈某在河南某商贸公司经营的商场内租赁专柜从事经营活动,合同约定双方享有解除权,但需通知(提前两到三月)通知对方。后因商场问题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陈某于18年7月向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撤柜申请,对方同意,并表示六个月内会返还相应费用,但会出具相应文书证明收到申请的时间。后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拒绝返还陈某相应费用,陈某遂委托我起诉对方以维护自身权益。

1、合同虽有租赁性质的约定条款,但不属于租房合同的专属管辖,应当注意。

2、合同约定双方解除权的行使需提前通知对方,所以为保留相应证据应当以有可能留存书面证据的方式提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邮寄的方式,本案由于此类证据的缺失,产生了部分不利后果。好在因为合同期限的问题得以补救。

3、在某一方违约的前提下,合同又约定相应解除权的,应当注意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的适用问题。

4、合同纠纷中,应当明确的告知由于对方违约情形是享有法定解除权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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