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军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段某与秦某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纠纷一案

发布者:张志军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4日|分类:婚姻家庭 |45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段某与秦某相识后感情较好,生育一子女,未办理结婚证,后因种种原因不能继续生活,段某遂委托我代理这一案件争取其子女的抚养权。

本案以下几点在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具有典型性:

1、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纠纷不是以解除同居关系为前提,且单独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除非是其中一方已婚或者有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纠纷的。

2、哺乳期(2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在一般情形下会判给女方。

3、抚养费以非抚养方的经济条件以及抚养方的生活水平及同地区水平有密切关系。

4、户口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组织调解,但不能成为审判内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