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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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苏

发布者:张志军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90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案情:2016年5月中旬河南某公司与原告郑州银行某支行签订签订借款合同,并与被告刘某、吕某、河南某公司(保证人)签订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借款公司到期后无力偿还,原告起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后经本律师代理,案件如期开庭。

   本案中由于金融借款合同的条款清晰及详细,使得案件争议焦点没有太多。但作为案件中被告的代理人有几点需要注意:

1、主张偿还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否过期,是否有中断情形。

2、合同约定利息是否过高,以及逾期违约金是否不合法。

3、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是否超过保证期间,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主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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