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云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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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产纠纷】驳回原告等同于200万元左右的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者:肖云崇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9日 7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未成年时公租房动迁,原告作为被安置对象。原告长辈家庭协议动迁利益归爷爷奶奶所有,所购房屋给爷爷奶奶居住。现原告起诉认为,动迁款中有其作为独生子女的奖励部分,另家庭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动迁款所购房屋中41.57%份额归其所有。

法院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是否是动迁利益的共有人。被拆迁房屋为公房,公房动迁后所得动迁利益应归属于承租人和同住成年人共有。原告在拆迁时尚未成年,且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曾离开父母与祖父母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故原告不属于被拆迁公房的同住人,也并非被拆迁房屋的动迁利益共有人。关于独生子女单独安置面积,应视为对家庭的补偿,而非单独归属该独生子女所有。二、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原告的诉请系要求确认涉讼房屋的产权归属,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需要指出的是,原告作为未成年人,户籍迁入被拆迁房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应已得到原告父母的同意,籍随之迁入涉讼户籍随之迁入涉讼房屋,当时对于拆迁事实是知晓的,在十数年时间内,原告从未对涉讼房屋或动迁利益提出主张,应当认为原告对房屋现状是确认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陆X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1,原告并非同住人,不享有动迁利益;

2,对独生子女的份额是对家庭的补偿,而非对子女本身的补偿;

3,原告也早已知晓动迁事实,当时将原告户口迁入时原告父母提议若能多出利益则归陆X德夫妻所有;

4,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5,动迁为货币安置,涉讼房屋也并非安置房屋。

意见基本获得法院认可,最终判决我方胜诉,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肖云崇律师,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电子刊物《民商法律研究》责任编辑。肖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