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怡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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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私下借款出具公司借条,是否可以认定为公司债务?

作者:周怡晴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8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554次举报
2024-09-18


以下案情及分析基于本人亲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称均为化名,文中案情也已经做模糊化处理。重点在于对相关案情的法律分析。



第一部分 案情介绍
张三系A公司员工,在A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经营缺钱,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向张三借款,法定代表人电话中承诺予以2分利,并要求张三转款至私人账户。张三陆续借款50万,而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偿还借款20万元,仍欠30万元,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指示公司会计出具了借条收据一张,欠款人处加盖A公司公章,载明被告欠款30万元,张三后续多次通过微信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要借款。


第二部分 借款主体的法律分析

关于是否能认定为公司借款,我们主要看借款合意以及款项用途。

首先我们看借款意思表示的发起人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从通话录音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杨某提出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司支付运费。行使的为职务行为,代表的是公司的意思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审查民间借贷涉公司的案件,需要综合考虑法定代表人以何种名义借款,款项用途。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明确表明是公司运费没付,且指示会计出具了借条,完成了本次借款行为,应当视为公司借款。

第三部分 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在交付借款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被告辩称不是借款主体的意见,经查,被告法定代表人机”22安…日在微信中后你“这个月货比较多,也付了不少钱出去,明天我想办法搞给你,不够就算借给公司把利息先算给你”另在双方的通话记录中“我让那个-打条给你,……你打了卡一定要打仁F上留个记录,我们对账就以这个为依据,就以这个为准………多【车来加入的话,现在可能你来搞到万?搞到:万你借,万也照,到时候反正按两分利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又因被告法定代表人承诺按两分利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至款清时止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及利息(利息自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款清时止)。

周怡晴律师,法学学士学历,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2018年度、2020年度全省综合实力50强律师事务所、2020年度被评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6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1340120********60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民间借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