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继承人签订的分割遗产的协议
是否有效?
案例:
2019年11月,F因心源性猝死在家去世,生前未立遗嘱。F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A(再婚)、父亲B、母亲C、儿子D。F某主要遗产有出租车一辆及房屋一套。2020年1月,A与B签订《协议书》一份,对被继承人F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A;出租车所有权归B,债务与A无关。A、B及双方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2020年5月,B和C接到银行通知F在银行有网贷未还。
A与B签订《协议书》效力如何?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被继承人F某的配偶A、父亲B、母亲C、儿子D为被继承人F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的,视为共同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故A与B签订的分割遗产的《协议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