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就承担偿还责任?
—债务加入、保证还是职务行为?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一定承担偿还责任吗?第三人签字的行为是债务加入、保证还是职务行为?请看下面的案例:
2012年,A公司因建设厂房需要,从B处购买消防器材等建筑材料。C系A公司管理外联事务的员工。2015年2月18日,A和B经结算,A公司下欠B货款160000元,同日,C向B支付货款10000元,并向B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B9#厂房材料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A公司、C某某”。此后,A拖欠B剩余材料款未还,B于201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与C共同支付B材料款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B胜诉。A与B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B材料款15万元,撤销原判第二项即C不承担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C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调研报告指出:所谓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承诺或与债权人协议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形成与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的格局的现象,即第三人参与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之中,成为债务履行义务主体。
债务加入关系的认定
认定是是否成立债务加入关系的核心在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明确的加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债权债务之中、并以自身财产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二审法院认为,根据C出具的欠条内容上看,C没有与A公司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其向B出具欠条的行为只是基于作为A管理外联事务员工的身份,对A公司与B之间的货款进行结算的行为,C没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因此,C出具欠条的行为不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
法律风险防范
对于债权人而言,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字务必明确第三人的签字的法律性质,债务加入、保证还是履行职务?前者要求有以自身财产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保证要求有债务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履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债务加入或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在《欠条》签字处,第三人如是债务加入,需载明“共同还款人”;第三人如是保证人,需载明“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