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沈阳XX公司(以下简称沈阳X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7)闽0402民初19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沈阳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7)闽0402民初1999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一、二审裁定费由汪XX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沈阳XX公司提交的证据,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沈阳XX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汪XX与沈阳XX公司在履行《小五金等低值易耗品内部承包合同》、《现场杂工人工费内部承包合同》、《现场杂工人工费内部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中产生的纠纷,汪XX诉求沈阳XX公司支付工程余款966739.2元,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合同所载,诉争工程位于三明市梅列区XX,故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沈阳XX公司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殷红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