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之债务,将股权过户至债权人名下,在债务人债务清偿后,股权再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就该股权享有受偿权利的非典型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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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注意: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 “ 本院认为 ” 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第71条【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股权转让、还是股权让与担保?
综上,若通过判断上述核心问题,能明确双方股权过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主合同提供担保,那么此类属于让与担保,而非股权转让。
三、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4次法官会议纪要】认定一个协议是股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质押,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形式或名称,而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通过转让标的物的方式为主合同提供担保,则此种合同属于让与担保合同,而非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让与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3号、(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2019)鲁01民终637号、(2017)粤民申8926号、(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96号
四、让与担保的分类
五、受让人能否成为目标公司股东?
若双方对于公司治理层面未做特别约定,那么受让人能否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经营决策、选任管理者?受让人的身份究竟是实际股东还是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1、《九民纪要》出台以前,对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裁判思路中,法院普遍认为受让人仅是名义股东,转让人不丧失股东资格
有限公司股权权能中包含财产权及社员权,而股权让与担保本身仅涉及其中的财产权部分,但不应影响实际股东社员权利的行使。胡某并不因此丧失股东身份,故本案胡某仍为博源公司的实际股东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而西藏信托公司作为名义股东,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实际股东权利的合理限制。【2019京01民终2736号/2782号/2245号】
让与担保中,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债权人,其地位究竟是担保的债权人,还是根据公示的情况认定其属于所有人或者股东。本纪要认为,其地位是债权人,而非所有人或者股东。如果转让人将让与担保的真实意思告诉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则即便受让人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进行了记载,也仅是名义股东,其并不享有股东的权利,即既不享有股权中的财产权,也不享有股权中的成员权。反之,如果转让人并未告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实情,而是告知他们是股权转让,则法律也要保护此种信赖。在此情况下,一旦受让人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进行了记载,即便真实的意思是股权让与担保,受让人仍然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包括财产权和成员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综上,对于受让人的地位,九民纪要出台前后均对此保持相对统一,认为其实质为债权人而非所有人或股东。但是对于其股东权利能否行使的问题,九民纪要出台后有了新的裁判思路,即开始深入探究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而非单纯仅考虑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担保安排。
六、受让人干扰公司决策该如何救济?
问题出现:
1、在股权让与担保下,若受让人以股权登记在其名下的表象干预公司经营、决策,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投票,以资本多数决的《股东决议》来限制实际股东成员权的行使,危及公司利益,使公司经营陷入僵局。
2、在主债务层面,转让方因无法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得股权回转未达到约定条件。受让方亦怠于行使处分清算,那么此时转让方应当如何救济?
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思路:
1、转让方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在认定股权让与担保情况下,确认转让人实际股东的地位及身份,从而达到限制名义股东的权利行使或者股东权利滥用,使目标公司经营决策层面化解僵局。
2、转让方若为债务人,可请求对该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直接将主合同债务与股权让与担保进行一体化解决。
七、写在最后
股权让与担保下既涉及目标公司的经营决策,公司控制权的掌握与转移,又直接影响目标公司股东及其债权人利益,所引发的法律关系存在多重性、复杂性,值得我们从法理与实务层面深入研究,不断论证,以实践检验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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