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琳琳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经济犯罪 | 创业者的3大刑事雷区!!

发布者:赵琳琳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303人看过

现如今,越来越多有胆识有能力的人涌入创业浪潮。

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犯罪具有高发性。

禁踩刑事犯罪红线是每一位创业者的必修课


2019年,从已出裁判文书总数上不完全统计,最常见的经济类犯罪有职务侵占罪(6769件),挪用资金罪(2452件),逃税罪(909件)等。其中内部人士和高阶主管的犯罪比例均有所攀升,禁踩刑事犯罪红线成为了每一位创业者的法律必修课。


全文2734字,阅读 7min


  一、职务侵占罪     


1、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271条)

2、深入释义:① 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② 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即非法据为己有,非暂时使用)③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 ; 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3、警惕如下非法行为:


案例1:无真实业务,签订虚构协议;或者有真实业务,签订协议时夸大、虚报金额,将多余款项最终支付至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职务侵占罪5年,合同诈骗罪13年)(2018)粤刑终404号


案例2:利用职务之便,虚列他人对公司的债权,指使他人受让债权并用虚假转入进行债权仲裁确认,将虚假债权变成合法债权(职务侵占罪,15年)(2018)鄂09刑终260号


案例3: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收取的货款转入其他账户,通过虚假收款单、虚假会计分录,使提货形成的“应收账款”科目期末没有余额。离职后又以原公司职务身份联系原公司供应商供货用于自己公司的生产(职务侵占罪13年,诈骗罪7年)(2017)粤05刑终114号

案例4: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让供应商抬高价格的方式套取工地材料款,通过虚开收据的方式套取工地工程款。(职务侵占罪,4年)(2018)豫01刑终383号

案例5:利用公司董事长职务之便,将各股东支付的项目筹备款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侵占罪,5年)(2019)内刑终149号

案例6:利用总经理职务便利,采取虚报冒领、隐瞒收入的方法,侵吞公司资金。通过将其前妻名下的汽车租赁给公司获得高额租赁费,将汽车高价卖给公司侵占差额款项,虚报工程量冒领劳务费等(职务侵占罪,5年6个月)(2019)苏06刑终516号

案例7: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招待费的方式侵占居委会集体资金职务侵占罪,6个月)(2015)泽刑初字第7号

 二、挪用资金罪    

1、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72条)


2、深入释义:① 非法取得资金的使用权,准备用后归还;② "超过3个月未还"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备要件,但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并无时间长短要求;③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达到6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其他类型挪用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警惕如下非法行为:
案例1因无资金偿还集资款及利息,利用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之便,指令员工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除了收取的按揭款交回公司外,其余金额顶抵欠第三人的集资款本金及利息(挪用资金罪,4年(2018)粤刑终954号
案例2:违反规定以借款及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将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款项进行支出,用于其个人投资的其他公司、做期货等经营项目(挪用资金罪,7年)(2017)苏刑终159号
案例3为支付其他公司的合同价款,利用担任信用社理事长职务的便利,以其他个人的名义向信用社贷款,再转入其他账户用于支付相应款项后归还部分(挪用资金罪,6年)(2017)琼刑终29号
案例4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赌博非法活动,导致不能退还,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危害后果严重(挪用资金罪,8年6个月)(2019)渝05刑终578号
案例5利用其经手和保管公司支票、现金等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公司的现金、即将到期的支票,向他人换取未到期的支票并收取“佣金”牟利(挪用资金罪,2年2个月)(2019)粤20刑终73号
案例6未经公司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司用于联建厂房、开办合资企业等的资金用于其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挪用资金罪,3年)(2018)沪01刑终2071号
案例7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的便利,将公司的房屋租金划至其他账户,用于偿付其个人债务(挪用资金罪,3年)(2013)浙刑一终字第167号
因此,请警惕因自身法律意识的缺失而被动犯罪。

  三、逃税罪    

1、法律规定:【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深入释义①采取双罚制,可同时追究自然人和单位;②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③ 逃税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3、警惕如下非法行为:
案例1纳税义务人再办理税务登记后,不申报缴纳土地使用权税、房产税、逃避缴纳税款。在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没有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丧失出罪条件(逃税罪,3年)(2019)浙06刑终156号
案例2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取账外经营手法,隐瞒应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费用等手段,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税务机关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依旧没有对违约金和罚款全额缴纳,构成逃税罪(逃税罪,缓刑4年)(2018)粤03刑终2154号

企业的税务犯罪是每个民营企业最可能触及的刑事风险,应警惕红线。

  四、写在最后    

请创业之时对自我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企业负责。记得分享给你最好的朋友~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