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曹某在担任辽宁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于 2018 年 11 月,在无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大石桥市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 组,价税合计 600 余万元,所开发票均已被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80 余万元。此外,曹某还涉及另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曹某此前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于 2023 年 5 月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本案系在前罪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漏罪,由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思路
曹某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委托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刘勇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全面了解案件来龙去脉,并到法院调阅全部案卷材料,对涉案发票的来源、对应交易、抵扣情况等进行了逐项核查。
在定罪层面,刘勇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刘勇律师经核查发现,该起事实所涉发票并非无中生有的虚开,而是有对应的真实货物交易背景 —— 曹某实际控制的盘锦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之间长期存在沥青购销业务,因部分交易当时未及时开具发票,后续才由某某公司补开。刘勇律师据此提交书面意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复函精神,论证该起行为属于有真实交易的补开发票,主观上无骗取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量刑层面,刘勇律师同时提出多项从宽意见: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涉及燕山某某公司的部分已做进项税额转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尤为关键的是,刘勇律师指出本案刑事立案时间早于前罪判决宣告时间,依法本应与前罪并案处理,即便分案处理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应与并案处理时的刑期基本相当,不应因分案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刘勇律师还援引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参考案例及 2024 年新施行的司法解释,为从轻量刑提供充分依据。
三、案件结果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辩护人刘勇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2024年6月25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曹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后实际执行刑期仅比前罪判决增加三个月,量刑辩护成效显著,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