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伙同他人,在明知资金来源违法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等方式为上游犯罪团伙转移资金。李某于 202X 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该案系涉及二十余名被告人的重大共同犯罪案件,由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二、办案思路
李某被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后,家属慕名委托辽宁少卓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刘勇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仔细核实李某参与本案的时间跨度、具体行为及主观认知,并到法院调阅全部案卷材料,对涉案资金流向、上游犯罪查证进度等进行了逐项梳理。
在定性层面,刘勇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适用障碍。指出:本案所谓上游犯罪均处于刚立案侦查阶段,相关事实尚未查证属实,不符合该罪的成立前提;李某等人对资金性质仅具有概括性明知,并不确知具体来源,其行为特征更契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引用《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权威裁判观点,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力主将罪名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量刑层面,辩护人同步提出多项从宽主张:李某参与犯罪仅十余天,未从中分得赃款,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从属、作用有限,应认定为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因求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据此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三、案件结果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的核心意见,将罪名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原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经辩护人有效辩护,法院最终作出(202X)辽0791刑初XX号刑事判决: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从量刑建议三年到最终判决一年九个月,定性改变与量刑辩护双重见效,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