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锦州市公安局侦查认定:被告人于某,因通过拨打电话方式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推广引流帮助,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查明,于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为犯罪团伙推广引流,提供广告推广帮助并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侦查机关办结案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依法指控,于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思路
当事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依法逮捕后,家属委托锦州刘勇律师介入本案。刘勇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全部事实经过,并第一时间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刘勇律师及时前往检察院查阅完整案卷卷宗,梳理全部侦查证据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细致核对案件全部事实经过,梳理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同步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书面提交专业辩护意见,夯实辩护基础。
结合案卷证据、同案犯供述、通话记录以及当事人供述,刘勇律师敲定本案核心辩护思路:当事人行为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当事人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稳定;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以往一贯表现良好,因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而涉案,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退还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遵纪守法并已找到正当工作,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围绕该项罪轻辩护核心观点,律师整理完善全套书面辩护材料,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磋商说理,结合法条与类案裁判规则,论证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法理依据,全力争取最轻的刑罚结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采纳刘勇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研判: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于某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等规定,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刘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