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审结了一案,一男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突遇一只未拴绳的小狗,躲闪不及发生事故后男子死亡。男子家属认为狗主人应承担事故责任,于是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等人作为涉案小狗的饲养人,未办理养犬登记且携犬外出时未束犬链,致使该犬跑到涉案道路上,与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死亡,张某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杨某驾驶的摩托车手续不全,事发时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其自身对死亡存在过错,应自负相应责任。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张某等人按6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承担4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等人赔偿原告辛某等人共计44万余元。
温馨提醒:动物的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致人损害危险性。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管束义务。因外出遛狗不拴狗绳,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广大爱犬人士,携犬出户时,一定要对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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