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受遗赠一方,如果打算接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受遗赠一方,如果打算接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