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商业三者险合同只能约束投保人与保险人,其免责事由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受害人)。保险人以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为由,免除其赔偿责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保险法立法目的,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涉案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为由免除其商业三者险理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采用加黑等特别标识以达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还应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解释说明,否则,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关于机动车应当定期年检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规范,目的在于保证机动车技术安全性能合格,减少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