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言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上海
刘彦言律师 债权债务、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
刘彦言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gmyy611@163.com 09:00-23:59
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9:00-23:59

  • 执业律所: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02168682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车辆未定期年检,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2022-07-23

发布者:刘彦言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490人看过举报


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商业三者险合同只能约束投保人与保险人,其免责事由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受害人)。保险人以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为由,免除其赔偿责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保险法立法目的,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涉案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为由免除其商业三者险理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采用加黑等特别标识以达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还应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解释说明,否则,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关于机动车应当定期年检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规范,目的在于保证机动车技术安全性能合格,减少安全事故隐患。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02168682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73072

  • 昨日访问量

    14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刘彦言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