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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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定期年检,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作者:刘彦言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1次举报


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商业三者险合同只能约束投保人与保险人,其免责事由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受害人)。保险人以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为由,免除其赔偿责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保险法立法目的,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涉案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为由免除其商业三者险理赔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采用加黑等特别标识以达到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还应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解释说明,否则,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关于机动车应当定期年检的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规范,目的在于保证机动车技术安全性能合格,减少安全事故隐患。

刘彦言律师,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专注于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及家事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