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
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言(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C(系D奶奶及监护人)、D。
审理程序:2022年4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新冠疫情于2022年5月23日中止审理,7月20日恢复审理;后追加D为被告,8月18日公开开庭,8月29日判决。
二、案件事实
借款背景与经过:原告A与已故的F(本案被继承人)系同事关系。2021年11月30日至12月7日,F以“购房资金紧张”为由,多次借用原告XX银行信用卡刷POS机套现,合计121,300元。
借条与还款情况:2021年12月7日,F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4.56%,每月2日还款5,608元至原告指定XX银行账户,2023年12月7日前还清。2022年1月3日,F归还第一笔5,608元,剩余款项未还。
被继承人死亡与继承关系:F于2022年1月13日死亡,第一顺位继承人为三被告(B、C系其父母,D系其与前妻G的婚生子,F生前两段婚姻均已离婚,无其他子女)。
遗产争议:原告称F父母从单位领取养老金(主张为遗产);被告辩称F无遗产,仅领取约11万元丧葬费,且已用于办理丧事。
三、双方主张与证据
(一)原告主张: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剩余借款115,692元
事实理由:F生前通过信用卡套现向原告借款121,300元,仅归还5,608元,剩余115,692元未还;三被告作为F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提交证据:借条、XX银行信用卡账单(证明套现金额及部分还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F婚姻登记/离婚登记材料、独生子女证等。
(二)被告抗辩:不同意原告诉求
事实理由:三被告对F的借款不知情,且F未留下任何遗产,仅有的丧葬费已用于办丧事,无遗产可继承。
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信用卡账单表示“不清楚”,未提交其他证据。
四、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一)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有效;
三被告是否应在继承F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剩余借款。
(二)法院认定
民间借贷关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借款资金来源于信用卡套现(属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故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
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F已实际取得121,300元借款,扣除已归还的5,608元,尚需返还115,692元。
继承人的还款责任:F死亡后,三被告作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原则),应在继承F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共同承担上述返还义务。
五、判决结果
被告B、C、D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F遗产的范围内,共同返还原告A115,692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7元(原全额2,614元),由三被告在继承F遗产的范围内共同负担。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