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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其他合同纠纷(车辆使用相关损失赔偿)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刘彦言|时间:2025年08月18日|13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言,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二)纠纷背景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21年2月8日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婚后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沪XX号新能源汽车所有权归原告,原告同意将车辆借予被告使用,被告在使用期内承担车辆所有费用(含保险、年检、维修、违章处罚等)。

  2021年10月16日,被告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案外人C受伤,被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C就赔偿事宜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院出具(XX)沪XX5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A与B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C 198500元,且A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元。

  C申请强制执行后,原告A向其支付赔偿款195000元,C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此外,原告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支出律师费8000元,为本案纠纷支出律师费6000元。因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三)案件受理情况

  原告A以“其他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B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按约投保沪XX号车辆交强险造成的损失204140元;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调解结果

  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B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A支付150000元(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招商银行南西支行6214852129020395账户);

  若被告B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需另行向原告A支付20000元;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合同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B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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