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A;被告B.
2022年8月27日,A与B签订《上海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B租赁A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月租金12800元。后因租赁相关费用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A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二、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原、被告于2022年8月27日签署的《上海房地产租赁合同》于2024年11月7日解除;
被告归还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并以128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11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被告支付拖欠房租3413.33元(计算方式:12800÷30×8);
被告支付房屋使用期间的水费1938元、煤气费1904.8元(金额暂计至2024年11月8日);
被告支付违约金1280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调解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B于2025年7月15日前向原告A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896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2025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租金25600元;此后租金以每两个月为一期支付,均于下一租金周期前一日之前支付,租金金额标准按合同约定标准确定。
若被告B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租金支付义务,原、被告签订的《上海房地产租赁合同》于租金应付之日解除,被告需于合同解除当日向原告A返还房屋,且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800元,被告支付的押金12800元抵扣被告应付费用。
若《上海房地产租赁合同》因被告B未按时支付租金解除,原告A有权就被告的上述支付义务、房屋腾退之前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计算)以及房屋腾退义务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按小额诉讼程序收费标准,免于收取。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