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刘彦言律师
被告:B。
原告A因与被告B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24年8月2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
最初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1,489.51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支付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将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改为本案庭审之日(即2024年9月10日);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自2020年年初起,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0日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陆续向被告出借款项共计201,489.51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注册登记信息等证据。
被告情况
被告B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和举证。
法院认定事实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对原告诉称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核,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确认原告所述事实为本案基本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被告B向原告A借款201,489.51元,有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注册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和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指出,被告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A借款人民币201,489.51元;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以本金201,489.51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2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