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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代理某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发布者:刘彦言|时间:2023年12月04日|24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孟xx

  被告:上海xx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言,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亮

  第三人:曹x

  原告孟xx与被告上海xx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x亮、曹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于202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儿,被告上海xx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言,第三人x亮、曹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后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头镇x梅路758号xxx室的房屋;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每月人民币5,000元计算的租金。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16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三人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x头镇x梅路758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x室房屋)。原告按约向第三人支付了购房款,xxx室房屋产权于2022年7月29日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过了几天,原告发现第三人曾与被告签订过《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被告代理第三人出租xxx室房屋,代理期限10年,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31年11月30日止。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将xxx室房屋归还原告,但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xx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首先,被告与第三人就xxx室房屋在2010年就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双方在2021年续签合同,该合同到2031年到期。当时约定如果第三人将xxx室房屋转让他人需告知被告,让新的产权人和被告重新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目的是为了不影响商场的经营管理;被告知晓xxx室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原告后,告知原告来办理新的手续并提供银行卡以便被告支付租金,但原告一直没有来办理手续。其次,目前xxx室房屋仍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限截至2023年11月30日,故现在无法返还房屋。第三,房屋产权人和被告签订合同,是为了利用被告的影响和管理,提升房屋的收益,原告在购房时知晓房屋是统一经营管理的,且原告本身也在被告处经营、承租了房屋,原告对被告的经营管理模式也是知晓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会打破被告的经营管理模式。第三人也向原告转交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原告也接收了,说明原告对被告的经营管理模式是知晓的,所以不同意返还房屋。最后,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租金共计60,600.39元,此后的租金要以之后的合同来确定支付的金额;被告曾通知原告来领取租金,但原告一直没有来领取。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x亮、曹x共同述称,2022年7月,第三人接到中介电话,说有人愿意全资购买xxx室房屋,第三人告知中介xxx室房屋带了十年租约,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10年的代管租赁合同,且已收取了一年的租金。后中介约第三人与原告面谈,第三人向原告出示了与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原告看完委托代理合同之后还是想买xxx室房屋,原告说自己也在商场里租赁了商铺,对商场的管理模式很清楚,对xxx室房屋的情况也清楚。后第三人与原告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当场支付了10万元定金,第三人也当场把委托代理合同给了原告。原告与第三人在2022年7月23日办理了房屋过户交割手续,曹x向原告展示了商铺租金的计算方法,原告扣除了4个月租金后把尾款支付给曹x,之后曹x把原告拉入了商铺的微信群;当天晚上原告说商铺提前一周交割,要曹x把这7天的租金也还给原告,所以第三人把这7天的租金1,300元也转给了原告,也微信告知中介这件事情。原告在签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已经看过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对xxx室房屋委托代理合同的权利、义务是明知的,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xx上海市浦东新区x头镇x梅路758号xxx室房屋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的租金62,216.10元;

  二、驳回原告孟xx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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