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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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遗赠纠纷一案,胜诉

发布者:刘彦言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12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孙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上海XX律师。

  被告:孙2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1

  被告:孙3

  被告:孙4

  被告:孙X。

  原告孙X与被告孙2、孙3、孙4、孙X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被告孙2及其委托代理人褚1、被告孙3、孙4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孙XX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四位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表示本案诉讼费由其承担。事实和理由:遗赠人孙XX与原告系姑侄关系,孙XX于2022年4月10日因病去世,留有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另无其他财产。因孙XX在世时系单身且无任何子女,其父母也均先于其死亡,故孙XX一直与原告共同居住于系争房屋,并由原告照顾其生活,后孙XX因病至医院接受治疗,原告也一直在其身边照料。为防止病情加重而导致无法了却心中所愿,孙XX于2022年3月24日联系了其同学许1及医院邻床护工蔡X作为遗嘱见证人,并在两名见证人的见证之下,立下视频遗嘱,明确表明由原告为其养老送终,其所有财产也均由原告继承。后孙XX于2022年4月10日去世,原告在通知亲属后,为孙XX办理了所有身后事。原告在孙XX去世后便立即电话通知了被告方,并明确告知孙XX留有视频遗嘱,原告亦愿意依该遗嘱内容继承孙XX的所有遗产。被告孙2、孙3、孙4表示孙XX在世时就让原告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孙XX将系争房屋提供给原告作为婚房,2018年更是由原告出资装修,且多次公开表明在其去世后,所有财产均由原告继承,现又立有遗嘱,更应尊重孙XX的遗愿。但联系被告孙X却多次沟通无果,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被告孙2、孙3、孙4共同辩称,我们家族原告这一代只有原告这一个男丁,被继承人孙XX未婚亦无子女,原本也是与原告一家住在一起,后因一起居住的房子动拆迁和平分得系争房屋后才搬出去的,系争房屋无任何抵押、出租等他权利。孙XX本人也很早对外宣称不会结婚并一直将原告当自己的儿子养,原告也在婚前经常探望关心孙XX。在原告结婚时,孙XX将系争房屋自愿给原告作婚房,原告婚后即与孙XX住在一起,并照料孙XX起居,尤其是在孙XX生病期间的照料以及身后事均由原告负责。孙XX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符合当地风俗及本案实际情况,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孙X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孙XX(1987年5月13日报死亡)与王XX(1999年1月6日报死亡)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孙XX(女,1948年2月17日出生,系被继承人)与四被告,孙XX与孙X系姑侄关系。孙XX于2022年4月10日去世,孙XX未婚未生育子女。系争房屋于2010年1月12日登记在孙XX名下。2018年5月至同年10月,原告出资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为208,729.19元。

  2022年3月24日,孙XX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急诊室录制视频立遗嘱,许1(孙XX同学)、蔡X(孙XX住院的临床护工)作为见证人出现在同一视频内进行见证。视频内容如下:许1:孙XX,我跟你是老同学,从小关系很好,你现在在中山医院急诊室里,你把你的心愿讲一讲。孙XX:我是孙XX,2022年3月24日,我今后的一切遗产归孙X所有。

  2022年7月14日,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出具两份公证书,内容分别为许1和蔡X所作证人证言。许1作证:“我和孙XX是同学,我俩关系很好,她生前一直跟我讲要把她所有的财产留给她的侄子孙X。在2022年3月24日,她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急诊室住院时把我叫过去,想让我做她的遗嘱见证人,她在立遗嘱的时候神志是清楚的,她要把她的所有财产留给她的侄子孙X所有,并且让孙X给她养老送终。在立遗嘱的时候还有一个男士在场。以上内容属实,如虚假,本人愿意承担因此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蔡X作证:“我是孙XX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急诊室住院时的邻床的护工,在2022年3月24日,她希望我可以做她的遗嘱见证人,她在录遗嘱视频的时候神志是清楚的,她当时说要把她的所有财产留给她的侄子孙X所有,并且要孙X给她养老送终。在录遗嘱视频的时候还有一个妇女在场。以上内容属实,如虚假,本人愿意承担因此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

  另查明,孙XX于2022年3月22日因腹痛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急诊,经诊断为腹痛、盆腔肿物、糖尿病D-二聚体升高、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等并接受治疗。后孙XX于2022年4月10日去世,直接死亡原因为腹腔肿瘤。孙XX去世后,由孙X操办丧葬事宜。2022年4月10日,孙X电话通知孙3留有录像遗嘱,并请求配合后续遗嘱继承手续。2022年4月11日,孙X电话通知孙2、孙4留有录像遗嘱,并请求配合后续遗嘱继承手续。

  以上事实,有病历记录、居民死亡推断书、录像遗嘱、殡仪服务预约单、发票、收费清单、公墓购墓定单及发票、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户口簿、户口登记表、户籍资料、五份公证文书、居住证明、装修发票、订货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系争房屋为被继承人孙XX的遗产。

  关于被继承人孙XX所立的录像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除符合基本法律要件之外,关键在于录像遗嘱是否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被继承人孙XX就医及去世原因系因腹腔肿瘤,2022年3月22日的急诊记录显示其意识完全清醒。在2022年3月24日,被继承人孙XX立录像遗嘱,录像中,被继承人孙XX意识清楚、认知无碍,许1、蔡X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了该录制遗嘱的全过程,最终录像遗嘱中清晰全程完整记录了被继承人孙XX与两名见证人的肖像,两名见证人亦证实遗嘱是被继承人孙XX自己口述及孙XX神志清楚,两名见证人亦无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情形。因此被继承人孙XX具有遗嘱能力,结合被继承人孙XX生前自身、家族、亲属往来、系争房屋居住、装修等情况以及孙X长期照料被继承人孙XX等事实,录像遗嘱系被继承人孙XX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当地传统风俗,应予以尊重。虽然两名见证人未在录像中口述姓名致使见证形式存有瑕疵,但两名见证人通过公证机构对录像真实情况予以补充,见证人身份及情况均能与录像内容对应,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来看,上述瑕疵不妨碍对录像遗嘱为被继承人孙XX真实意思表示的实质认定,本案中亦不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形。因此,被继承人孙XX生前所立录像遗嘱合法有效,原告孙X亦在第一时间对于该遗嘱表示接受,故系争房屋应由孙X继承,归其所有。被告孙2、孙3、孙4对此均无异议。被告孙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孙X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孙XX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X的房屋由原告孙X继承,归原告孙X所有。

刘彦言律师,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专注于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及家事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