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彦言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0日 11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俞X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言,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X明
代理人:徐X
申请人俞X伟申请宣告徐X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俞X伟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X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俞X伟为其监护人。事实与理由:俞X伟与徐X明系夫妻,徐X系两人独生女。徐X明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为处理徐X明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徐X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俞X伟担任监护人。
代理人徐X称,同意宣告徐X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俞X伟担任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徐X明,男,194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XX村XX号XX室,现居住在上海XX院。徐X明与俞X伟系夫妻,徐X系两人独生女。
2023年6月15日,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鉴定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2、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徐X明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X明被上海枫林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俞X伟要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俞X伟作为徐X明之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俞X伟可以担任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徐X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俞X伟为徐X明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