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刘彦言
被告1:李X1
法定代理人:李X2
法定代理人:刘X
被告2:李X2
被告3:刘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
原告吴X与被告李X1、李X2、刘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律师、刘彦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孙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7128.4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残疾赔偿金91724.4元、护理费7500元、营养费4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220元、律师费3000元。事实理由:原告孙女与被告1在同一幼儿园就读,原告到幼儿园接孙女放学,因李某在路上骑滑板车,突然撞到原告脚后跟,导致原告摔倒,原告儿子知情后报警,被告1奶奶陪同前往医院,并支付医药费1000元,原告认为,当时正常行走,受伤系由被告1造成;据原告在网购平台查询,李X1使用的同款滑板车有刹车装置,无法用脚刹车,也不能立即刹停,故被告因负全部赔偿责任。
三被告共同辩称,当天放学途中大量学生及家长,马路很窄,滑板车速度很慢,也可随时刹停,被告1的滑板车小巧,又是在平地,不可能产生巨大的冲击力,原告在走路过程中碰到了停在其后方的滑板车,系原告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被告1未撞到原告,即使退一步讲是原告行走过程中不小心脚后跟勾到被告的滑板车倒地受伤,也属于意外事件,被告1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查明事实,被告1使用滑板车过程与前方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被告诉讼过程中虽否认与被告发生接触,但与其在事发现场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完全不符,前后表述亦存在出入、矛盾之处,更未提供任何翻案证据,故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被告1虽为未成年人,但其监护人应善尽监护职责,并应当知晓公共场所的通行规则及安全要求,予以必要的提示、引导及保护。
综上,判决如下:
三位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35426.8元。
负有经前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