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以及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九民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主动审查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相关股东会决议,通俗的说,即公司在担保协议上盖章即有效;而九民会议纪要颁布后,法院会主动审查股东会决议事项以及债权人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是否是善意的等问题,如果没有公司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那么公司对外担保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担保公司一般会被判决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承担1/3或者1/2的清偿责任。
因此,作为债权人,一定要对这一新的司法实践高度重视,若担保人是公司的,一定要让其出具股东会决议,否则,将来出现法律纠纷时,很可能无法从担保人处要求其全部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