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崧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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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注意些什么

作者:王崧年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0次举报
2025-04-10

租赁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属于比较常见的纠纷,现本律师将一些出租人常见的风险点进行论述,并提出解决方案。

1、租赁期:若租赁期届满,双方未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且承租人继续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的,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2、发票:不论双方主体信息是否是个人或者公司,租金是否含税,出租人是否需要向承租人开具发票,需要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清楚,否则可能出现涉税问题。

3、违约责任:若任意一方,特别是承租人需要提前解约的,需要承担多少金额的违约责任,这一点务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清楚。

4、解约时间和方式:承租人一般不具备租赁合同解除权,若遇到承租人强行从租赁场地撤离并通知出租人的,出租人有两种方式解决:(1)不同意承租人解约的,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当然,租赁合同是否能够因承租人单方解除而解除,这一点在法院审判过程中,需要按照具体情况决定;(2)同意承租人解约的,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且付清水电等费用。

5、租赁场地还原:这一点在很多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得十分不清楚,往往会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是否需要将租赁场地还原,其还原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均无法判定。因此,出租人务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清楚以下几点

(1)承租人在租赁合同解除或退租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将租赁场地还原,并交还给出租人,否则租金或场地占用费计算至房屋交付给出租人之日止。

(2)还原标准:按照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的房屋状态进行还原,租赁合同中须写明具体标准,例如:墙面、地面、管道、空调等等。如果载明比较有难度,则可以将最开始出租时,房屋的状态进行拍照,并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如果租赁金额较大,建议对最开始出租时房屋的情况进行公证,并作为租赁合同附件。

(3)还原费用:租赁合同须载明,若承租人怠于或拒绝履行房屋还原义务,则出租人有权利自行寻找第三方对房屋进行还原,相应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6、租赁房屋损坏:这也是实践中的一个痛点,前几天一个朋友咨询我,承租人单方解约并在租赁期内导致租赁房屋下水道堵塞,承租人又拒绝疏通下水管道,这种该如何处理?

若打官司,那么疏通下水管道的费用可能面临鉴定,导致产生鉴定费,若自己花几千元(因为租赁场地较大)去疏通,又怕承租人不认可。

这种情况需要固定证据:(1)通过微信聊天或者电话录音,首先需要承租人认可堵塞是其造成的;(2)需要告知承租人需要疏通下水管道,否则出租人有权找第三方进行疏通,费用由承租人承担。(3)若找第三方疏通,务必保留好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这样可以避免有可能出现的高额鉴定费,法院大多也会支持。

·个人简介王崧年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1500120********85 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