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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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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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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关于感情破裂的的定义

发布者:杨利慧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5日 3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郝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内0902民初1358号

原告:郝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慧,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利慧、被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崔某由原告郝某某抚养,并承担小孩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被告探视孩子的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周日。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案情与诉求

郝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崔某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3、原告放弃分割家庭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崔某,现年6周岁。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坚决与被告离婚。

崔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婚后生育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另外原告应返还我购房款988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有结婚证佐证。2010年3月15日生育一男孩崔某。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以上事实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遇事不能妥善处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要求抚养小孩,并承担小孩抚养费,放弃家庭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标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称婚后给付原告购房款98800元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崔某由原告郝某某抚养,并承担小孩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被告探视孩子的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周日。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工作经历2014年7月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先后在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其格其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创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7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