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3日,柳某兵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明和杨某夫妇,诉请刘、杨夫妇归还其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为支持其请求,枊某兵向法庭提交了其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11日向被告刘某明转账合计553000元的转账支付凭证和被告刘某明向原告枊某兵出具的70万元借条一份。本律师经审查刘某明提供的材料并全面了解了情况后认为,被告刘某明2018年7月25日向原告枊某兵出具了一份50万元的借条后又被刘某明拿回,至2018年9月16日被告刘某明再向原告枊某兵出具一份70万元的借条期间,原告枊某兵不再向被告交付过借款,故存在虚增债务的情形,且双方有互借赌场筹码的行为,原告柳某兵与被告刘某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嫌“套路贷”等刑事犯罪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依法应予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
2019年8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做出(2019)苏0116民初4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枊某兵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枊某兵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律师继续担任刘某明、杨某的诉讼代理人。开庭当天,柳某兵看到本律师出现在了法庭上,感知情况不妙,开完庭后第二天,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搞回上诉。至此,本案完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