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诉法第五十二条严禁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仍屡见不鲜。自2021年4月起就开始为父罗树中申冤的罗灿宏,就无数次讲到罗树中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遭受的刑讯逼供:肋骨被打断多根,其中三条肋骨被踩断,生殖器遭电击导致功能丧失,耳朵被踢致听力受损,肛门被木棍捅伤,头发和胡须被火烧毁,被强迫吃屎喝尿等。如此恶毒的刑讯手段,让人闻之色变。我们在无情地揭露和鞭挞的同时,我们亦应深入反思,当我们遭受刑讯逼供时,我们该怎么办?
一、忍受一时之痛。
此乃苦肉计。为坐实刑讯逼供的事实,我们得有证据。而身上的伤痕,就是最好的证据。
二、尽量减轻伤害。
痛苦时可采取假装昏迷、大声呼救、或者假意配合等方式暂时缓解遭受刑讯逼供的力度,避免持续受伤。
三、不时留痕。
当处于监控环境特别是配合做讯问笔录搞同步录音录像时,时不时做痛苦状,时不时冒出被打的相关语句。
四、牢记刑讯细节。
遭受刑讯逼供时,一定要牢记刑讯者的警号、体貌特征、刑讯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身体受伤部位等。
五、留存证据。
受刑时所穿的衣物如被打烂或撕烂等形状,亦或沾有血迹,一定要想方设法留存这一物证。
六、把好人身检查关
还押时立即向看守所提出伤情检查,要求记录伤痕。并要求在人身检查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以防事后调包。
七、传递、扩散被刑讯的事实
向同监室有担当能保守秘密的人员或者即将被释放的人员描述受刑的细节,他们的证言很关键。
八、讲述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修正之前的口供材料
被羁押至看守所后,一定要向每一个办案人员特别是检察官详细讲述并坚决要求办案人员记录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同时否认之前的虚假供述,还原事实的真相。在这里,本律师提请大家注意的是,被关进看守所后,办案人员将其再提外审就是违法的。换句话说,进了看守所,也就基本上不会再遭受刑讯逼供了。我们万不可在之前恐惧心理的支配下到了看守所仍不讲出事实真相。
九、把好签字关。
我们在签字之前不仅要仔细阅读讯问笔录上与之前所讲有矛盾有错误的地方并将其修正过来,更要查找之前所讲的对自己有利的相关细节有无记录,很多时候办案人员只会记录对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情节,对他们有利的特别是不构成犯罪的情节不予记录。发现没有记录时,一定要补充进去。
十、第一时间委托有担当,能办成事的律师介入
有担当、能办成事的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担任其辩护人,可以通过拍照等方式尽早固定受伤的部位、亦可通过申诉、控告等途径提请检察官第一时间核查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
十一、向检察院控告举报
检察院担负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我们在遭受刑讯逼供后,依法可向驻所检察官或检察院举报其所遭受的刑讯行为,要求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十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在案件审查起诉或者庭审阶段,行为人或其辩护律师均可依法申请排除刑讯所得口供。
以上措施需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第一时间联系委托有担当能办成事的律师介入是维权的关键一步。
长沙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专打官司21年,用心成就百姓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