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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五次贩卖毒品超30公斤被判处死缓!

作者:吴之成时间:2021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82次举报


吴之成律师按:近日,胡星前后5次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冰毒+海洛因+麻古)总计超30公斤案,湖南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3刑初1号刑事判决,判决胡星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案件与孙超、汪贵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系同一案件。相比同案其他5位被告人,胡星能保住性命算是非常幸运的,毕竟,胡星既无自首立功之表现,亦无从犯、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而另5名被告人,先前已被同一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的多达4个,剩下的一个也是被判处死缓,而即使是被判处死缓的那一个,其贩卖毒品(冰毒+麻古)的量比胡星少,次数比胡星少,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依理,胡星原本都难逃一死!那么,这一切的一切,又是基于何种原因呢?本律师欢迎各位看官从本律师的辩护词当中去寻找答案……

(注:本文人名除吴之成外,其余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湖南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7年,被告人胡星在缅甸小勐拉认识了贩毒人员孙超(已判决)等人。2018年1月至4月,胡星伙同孙超等人从缅甸走私毒品进入中国境内,并以物流运输的方式将毒品运送至湖南省,向湖南某地贩毒人员汤华、汪贵(均已判决)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18年5月至7月,胡星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汤华、汪贵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汤华、汪贵联系孙超求购毒品,并根据孙超的指定分别向孙超和被告人胡星的银行账户支付了部分定金。之后,孙超安排人员将毒品藏匿在一物流件中,通过物流方式从云南发往汤华指定的湖南某地的收货地址。20181月18日,孙超与胡星从云南到达湖南某地。次日,胡星与汤华到湖南某地物流点领取了该藏匿有毒品的物流件,并带至汤华湖南某地的老家。孙超、胡星从该物流件中取出5000克甲基苯丙胺、350克海洛因并贩卖给汤华等人。

本次事实,认定被告人胡星运输、贩卖甲基苯丙胺5000克、海洛因350克,系主犯。

2、2018年3月底,汤华、汪贵联系孙超求购毒品。孙超收到汤华支付的部分定金后,在缅甸境内备好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海洛因等毒品,并将毒品藏匿在1台冰箱和1台液压机内。尔后,被告人胡星受孙超安排驾驶车辆将藏匿有毒品的冰箱、液压机运送到邻近中国的缅甸某镇,交由他人走私进入中国云南省境内。孙超又安排曾洋(已判决)在云南省景洪市将上述藏匿有毒品的冰箱、液压机通过德邦物流发往汤华指定的湖南某地的收货地址。同年4月6日,胡星、曾洋根据孙超的安排到达湖南某地,与汤华、刘伟(已判决)一起到湖南某县环城北路德邦物流营业部领取了藏匿有毒品的物流件,并将物流件运输至湖南某地刘伟的家中,从中取出20000克甲基苯丙胺、20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700克海洛因。汤华将其中800克甲基苯丙胺、350克海洛因私白藏匿,并要求胡星、曾洋不要告诉汪贵,表示该部分毒品的毒资由其个人另行支付。之后,汪贵来到刘伟家中,与胡星、曾洋、汤华一起将余下的12000克甲基苯丙胺、20000粒麻古、350克海洛因进行了清点。当晚,胡星、曾洋、汤华、汪贵等人一起乘坐刘伟驾驶的汽车将毒品运送至湖南某地汪贵弟弟家中。同年4月14日,胡星、曾洋从汤华、汪贵处收取了100余万元毒资后离开湖南某地。之后,汤华、汪贵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剩余毒资陆续支付给了孙超。

本次事实,认定被告人胡星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0粒、海洛因700克,系主犯。

3、2018年5月,汤华、汪贵联系被告人胡星购买350克海洛因。同年5月14日,胡星将350克海洛因藏匿在快递件中,通过中通快递从云南省景洪市发往汪贵与汤华指定的湖南某地的收货地址。但由于汪贵提供的联系电话错误,汤华、汪贵未收到该毒品。经汤华、汪贵与胡星联系后,胡星于同年5月20日另行将350克海洛因藏匿在快递件中,通过申通快递从云南省景洪市发往汪贵、汤华指定的湖南某地的收货地址。同年5月23日汤华、汪贵在湖南某地领取了该藏匿有350克海洛因的快递件

本次事实,认定被告人胡星贩卖、运输海洛因700克。

4、2018年5月中旬,汤华与严志(另案处理)商量共同购买毒品,由汤华联系被告人胡星求购海洛因。同年5月27日,胡星将175克海洛因藏匿在快递件中,通过中通快递从云南省景洪市发往汤华指定的湖南某地的收货地址。同年5月30日,严志与汤华一起在湖南某地的快递点领取了该藏匿有175克海洛因的快递件

本次事实,认定被告人胡星贩卖、运输海洛因175克

5、2018年6月,汤华联系被告人胡星购买350克海洛因。同年6月4日,胡星将350克海洛因藏匿在快递件中,通过申通快递从云南省景洪市发往汤华指定的湖南某地的收货地址,因该快递件在云南省昆明航空部被结束物流信息,汤华没有收到该毒品。经汤华与胡星联系后,胡星于同年7月16日另行将350克海洛因藏匿在快递件中,通过百世快递从云南省景洪市发往汤华指定的湖南某地的收货地址。同年7月27日,汤华与严志在湖南某地的快递点领取了该藏匿有350克海洛因的快递件。

本次事实,认定被告人胡星贩卖、运输海洛因700克。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星与他人共同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000克20公斤)、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0粒、海洛因700克0.7公斤);与他人共同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00克5公斤)、海洛因350克0.35公斤);单独贩卖、运输海洛因1575克1.575公斤)。

 

注:同一案件先行判决的另一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贩毒量是:为主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9530.84克(9.53084公斤)为主运输甲基苯丙胺15851.8克15.8518公斤)甲基苯丙胺片剂1688.86克(1.68886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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