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杨某武、廖某明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源、肖某、肖某灏三人支付劳务费和服务费36.1万元。本律师接受肖某源的委托后认为,原告杨某武、廖某明方存在一系列违法行为:
其一、杨某武自认其是经纪人方,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其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涉案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很显然,原告方将其转让出去的行为违反了这一禁止性规定。
其三、原告方有涉嫌操纵被查封房屋拍卖价格之嫌!
上述违法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尽可能地给被告肖振源减损,本律师充分发挥“以刑促民”的特长,多次给原告方打电话、发信息告知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亦通过其律师做他们的工作,还不时地通过法官给他们施加压力,不得已,原告方只好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