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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不起诉案

作者:吴之成时间:2026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次举报

张某、彭某跟卖淫女刘某口头约定,采取600元包夜每人均可与刘某发生两次性关系的方式将刘某带至长沙县一招待所内嫖娼。张某与刘某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后便上床睡觉了,之后彭某因做爱不能而与刘某发生纠纷,彭某恼羞成怒,采取扼颈的方式将刘某掐晕或者掐死后又将张某叫起来,让张某与刘某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当天中午13时许,房东发现刘某死亡后报案。

长沙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又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吴之成律师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担任张某的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全面研究案情后认为,张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应以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其理由有如下三点: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明知彭某掐死了刘某。

得出这一结论基于两个事实:一是张某供述其在凌晨两三点钟左右与刘某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后,身心疲惫,倒头便睡,完全没有听到任何异响;二是刘某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刘某系因他人徒手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这说明案发当时刘某无法大声呼救,彭某掐死刘某时不可能弄出太大的响声。

二、张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导致或者加速刘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讲到,机械性窒息死亡只能在窒息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死亡,如果在窒息行为中没有死,事后性行为等其他因素不可能导致刘某窒息死亡。由此可见,刘某之死跟张某第二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上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张某没有指使彭某掐死刘某,亦没有参与其中,张某对彭某掐伤或者掐死刘某的后果,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也就无须对刘某的死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彭某的供述,他之所以用左手掐住刘某的脖子,是因为他和刘某做爱时始终硬不起来,而刘某又是一副极不耐烦的表情,鄙视他,他停止做爱趴在刘某身上休息时刘某又用脚撞了他一下,他当时觉得非常气愤才去掐刘某的,而此时,张某正躺在床上睡觉,没有参与彭某对刘某掐脖子的行为。也正因为如此,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张某对彭某掐伤或者掐死刘某的后果,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乍一听挺吓人的,毕竟与人命案牵扯到了一起,且公安机关又是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但经全面分析研究,我们就能发现张某对刘某的死亡没有施加任何原因力,因而,张某也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了。张某案告诉我们,在不知道事实真相之前,千万不要因为某些表象而妄下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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