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涉嫌聚众斗殴案,源起于2020年3月5日凌晨,当时只有17岁的吴某与他人吃完夜宵返回酒店的途中,看到李某等人在对面马路上唱歌,吴某等人见状搭腔,引来对方的辱骂与追打。吴某等人被赶跑后,各自在一工地捡起一根木棒返回寻求报复。但对方亦叫人持刀过来打架,吴某等人被对方的气势给威慑住,各自被对方人马军训。吴某这一方的带头大哥卢某随即联系谢某等人持刀赶到现场。谢某先后将对方一人砍成轻伤,一人砍成轻微伤。案发后,两方均有人先后被湖南省娄底市某县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寻衅滋事罪。2025年8月,吴某等人先后到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吴某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对吴某等人出具了一年到十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的量刑建议。被起诉至法院后,吴某聘请吴之成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希冀本律师为其争取一个缓刑的判决结果。
法院开庭审理时,吴之成律师与公诉人展开了数轮激烈的交锋:
关于起诉书对吴某等人聚众斗殴罪的指控,吴之成律师指出,本案纠纷的引起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双方自始至终没有形成相互约架之合意,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另,本法院先前针对吴某一方与对方的其他被告人所做出的生效判决均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起诉书的指控一旦被采纳,将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法律后果,这有违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公诉人立马回应:吴某等人到案后,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先前两份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吴之成律师指出,先前各被告人均是主动到案且最终都被认定为自首,本案各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因而,也就不可能出现前后事实发生根本性改变的问题,否则,先前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自首,和现在检察机关认定的认罪认罚,从法律逻辑上讲,不可能同时为真。另,前后事实有无发生根本性改变,我们一一核对这三份法律文书就能一目了然,本律师恳请法庭当庭核对。
关于公诉人出具实刑的量刑建议,吴之成律师指出,本案案发时吴某只有十七周岁,且其量刑区间在三年以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对其适用缓刑。公诉人回应:本案各被告人先是挑起事端,后又前后两次持械聚众斗殴,且致一人轻伤一人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不满足适用缓刑的条件。吴之成律师指出,吴某虽有持木棒想要报复对方的想法,但其自始至终没有持棒打人,更没有持刀砍人,且卢某叫来谢某之前没有征求吴某等人的意见,谢某来到现场后,吴某亦没有唆使、怂恿谢谢某去砍人,另,吴某当时只有17岁,在本案当中只是起一个跟屁虫的角色,吴某的行为与叫人来砍架的卢某,以及砍人的谢某完全不可同日而语,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公诉人不将吴某的行为置于特定的历史时空环境中考量,反倒将相关不利的法律后果均人为堆积在吴某的头上,犯了一叶障目的逻辑错误。
法庭辩护结束后,审判长再三询问公诉人是否当庭更改量刑建议,但公诉人也许是顾及自身面子的问题,一直回复说不修改。但公诉人的面子,和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底气,均得有法为据,正如判决书所言: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的量刑建议及对被告人吴某刑罚的具体运用明显不当,公诉机关经本院建议后不予调整量刑建议,故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