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陪产假主张经济补偿?法院未必支持
李先生于2015年入职C公司,后该公司因严重亏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C公司的制度规定,男职工有15天的陪产假。李先生的爱人于2019年8月10日生产,其未休陪产假,仍是正常出勤,C公司支付了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李先生要求C公司额外支付其未休陪产假的加班工资。C公司认为,李先生未休陪产假应视为放弃休假权利,不同意额外支付其未休陪产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自述其未休陪产假期间C公司已向其支付了正常出勤的工资,现李先生要求C公司支付其额外未休陪产假工资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李先生诉请。
点评:对于未休陪产假,正常出勤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陪产假工资。法律并未就男性职工未休陪产假需补发工资报酬做出相应规定,并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规定未休陪产假的补偿机制,那么在双方缺少关于经济补偿金约定的情形下,法院难以支持未休假职工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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