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租房屋的如何处理?
狄某是某城市居民,有一套闲置的三居室房屋。方某大学毕业后 到该城市工作,无房居住。获悉狄某有闲置房屋出租后,两人取得联 系,经协商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狄某将三居室房屋出租 给方某,月租金1500元,按季度缴纳;租期1年。方某在居住和使用房 屋的过程中,感到房屋太大, 自己一个人无法充分利用,便想找人合 租, 以便分担租金 。 由于担心狄某可能会不同意,方某未征求其意 见,便自行寻找合租人 。经协商,方某将三居室中的一间转租给张 叙。不久,狄某获悉方某擅自转租后,告知其不同意转租,但方某置 之不理。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立即解除与张叙之间的租赁合同 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 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 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 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非法转租应发生以下法律效果:第一,承租人转租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 出租人不解除合同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转租而受影响。第二,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承租人负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义务。 承租人违约,次承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要求损害赔偿。第三,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关系。次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出租人。虽然转租合同是有效合同,但这仅是就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次承租人不能以转租合同有效为由而拒绝交还房屋。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时,出租人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
本案中,狄某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方某的租 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方某与张叙的转租关系终止, 张叙可以要求方某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