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天要价不可取,车祸求偿需有据!
原 告:廖某
被 告:肇事者张某、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案情简介:2009年4月张某驾车撞到行人廖某,肇事者张某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致廖某右足楔骨骨折、跖骨骨折(鉴定不构成伤残),多家医院出具医嘱载明建议廖某休假2周。后廖某起诉肇事者张某以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多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其中后续治疗费5万余元、误工费3.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我所代理保险公司出庭应诉,答辩内容:一是根据医嘱后续治疗没有必要且尚未发生,主张5万元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二是尚不构成伤残等级且没造成严重损害,索要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于法、于理无据;三是根据医嘱误工期为14天,原告主张112天共计3.5万余元的误工损失不合适。
最终法院采纳我所意见,判决我方当事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共计1.5万元。